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《稻田重金属污染防控技术方案》的通知

来源:江西省农业农村厅

各设区市农业局:

  现将《稻田重金属污染防控技术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  

 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

  2017年8月8日

附件:江西省稻田重金属污染防控技术方案

附件:

江西省稻田重金属污染防控技术方案

为进一步指导我省稻田重金属超标区域水稻生产,降低农产品产地环境风险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,结合我省实际,特制定本技术方案。

一、强化污染源控制

配合环境保护和水行政部门加强灌溉水源监测,避免使用重金属超标的水源进行灌溉。灌溉水重金属超标地区,鼓励采用积蓄雨水或抽取地下水等清洁水源开展替代灌溉。在无法避免重金属超标水源灌溉的地区,建议在灌溉水进入农田前对灌溉水进行净化。积极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,加强肥料监管和检测,避免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肥料(包括土壤调理剂/材料)等。

二、积极推广筛选重金属低积累品种

在镉超标稻田优先推广使用中嘉早17、金优458(早稻),黄华占、湘晚籼13、天优华占(中稻)和早丰优华占、五优航1573(晚稻)等在我省验证过的镉积累相对较低的水稻品种。省农业厅将继续开展我省主栽镉低积累水稻品种的筛选,并将性状稳定的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品种予以公布,供各地推广使用。在稻田重金属超标区域应避免使用重金属高积累水稻品种。

推广使用重金属低积累品种的区域,还应及时制订发布品种繁育计划,采取“有机肥培肥土壤、钝化材料调酸降活、分蘖前期施硒根控、孕穗期淹水生理阻控”等主要农艺治理技术,做到良种良法配套。

三、大力推行水稻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

耕作措施。土壤深翻。根据当地种植习惯、土壤类型和耕作层的深浅,可在春、秋整地时采取机械翻耕、深耕,将表层土壤翻埋到底层,增加耕层厚度至20 cm左右。若稻田耕作层较浅,深耕以不破坏犁底层为准。深翻耕可采取一年一翻或两年一翻的频次,但砂质土壤和冷浸田不宜深翻耕。

灌溉管理。适当缩短水稻分蘖期的晒田时间,在孕穗至乳熟期保持田面淹水状态,水层维持在3-5厘米;尽量推迟灌浆成熟期的稻田排水时间至稻谷收获前7-10天。鼓励采用灌溉措施进行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地区开展稻田养鱼、稻田养虾等种养结合模式的试验性探索和安全风险评价。

酸度调节。根据土壤酸化程度可通过施用石灰等碱性材料提高土壤pH值,降低重金属生物有效性,并根据土壤pH范围调整石灰等碱性材料用量。对pH<5.0的重金属污染区域,每亩当年施用100-150公斤左右;对pH为5.0-6.0的重金属污染区域,每亩当年施用50-100公斤;当土壤pH超过6.0时,不宜再施用石灰。石灰应在稻田整地前一次性施入,通过耕翻和耙田使其在耕层中均匀分布,当年施用石灰后3年内不再施用。鼓励机械施石灰,提高石灰施用效率和安全性。施用的石灰等碱性材料重金属含量应符合《肥料中砷、镉、铅、铬、汞生态指标》(GB/T23349-2009)质量要求。

施肥措施。按照《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》(NY/T 496-2010)合理施肥。增施腐熟农家肥、商品有机肥、生物有机肥或含腐殖酸水溶肥料等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。在酸性和偏酸性土壤中,减量施用酸性或生理酸性的肥料,磷肥优先选用钙镁磷肥,在缺锌土壤中基施硫酸锌等锌肥,增施硅肥、硅钙肥等碱性肥料。在水稻分蘖期根部浇施硒肥,在抽穗扬花期叶面喷施硅肥、锌肥等。

钝化措施。合理使用土壤重金属钝化剂/材料等土壤调理剂/材料,优先选择施用以天然矿物质、农业废弃物、生物有机物料、碱性肥料、微生物菌剂等为原料的土壤调理剂/材料。施用的土壤调理剂/材料应能明显降低土壤中重金属的生物有效性,且施用成本低、不存在二次污染风险。前期验证发现,北京力澜恒通、北京世纪阿姆斯、河南中科明星肥业、隆平高科耕地修复技术等公司的修复产品有较好的钝化效果,各地可在本地区开展应用验证,并在确定效果稳定的基础上推广应用。省农业厅将继续在我省开展商品化、专用性土壤重金属钝化剂/材料的田间试验验证,供推广使用。

秸秆措施。在有条件的地区,应尽量采取措施从田间移除水稻秸秆,异地还田处理(可就近移至旱地、果园用于作物行间覆盖),也可将其粉碎发酵后用作作为花卉苗木床土基质,避免田间焚烧或直接还田。同时强化施用有机肥培肥地力。

四、加强结构调整指导

对稻米重金属超标区域,应进一步检测评估稻田土壤重金属污染和农产品超标状况,加强对种植结构调整的指导。对稻田土壤中轻度污染区,原则上采取上述防治措施进行治理修复和安全利用,可不调整种植结构;对稻田土壤重度污染区,可以因地制宜调整种植结构,应按照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》规定要求调整种植结构,建议调整次序为:首先,进行不同粮食作物之间的调整,如将稻田改成种植玉米等旱作粮食作物;其次,进行粮油作物之间的调整,如将水稻改种油菜、油料花生等食用部分重金属含量低的农作物;第三,将水稻改种棉花、苎麻、桑叶等非食用性经济作物或改种花卉、经济林木等。对个别稻田土壤污染特别严重的区域,应划定为禁止种植农产品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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